上海市职业资格考试网
Ⅰ 国家职业资格证在哪个网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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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职业资格证在人事考试网报名。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 *** 、 *** 、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和初级技能。参加不同级别的报考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要根据报考公告申报。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 *** 的力量来推行,由 *** 认定和授权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Ⅱ 上海市职业资格证书分数如何查询
楼上回答的是劳动局的职业资格证书..还有人事局的职业资格证书..这个发证后貌似不太好查了.只能去人事局验证了..
Ⅲ 上海考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哪里报名
上海所有职称评定, 都是在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的 网站上报名、付费等,然后打印准考证,然后考试……
Ⅳ 上海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哪里考试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台湾同胞在大陆可报考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执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等
Ⅳ 上海物流师职业资格证在哪里报名
报名地点: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 在狗狗上查一下就知道了)
(三)物流师 (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国家资格二级)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者。
5、大学专科(高职)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者。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者。
(四)高级物流师 (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国家资格一级)
1、 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者。
2、 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3年以上。
注:相关专业为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仓储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
本专业为运营管理、物流管理、物流工程,或国际贸易物流方向、电子商务物流方向,大专有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储运专业、仓储专业)
Ⅵ 上海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长期有效的,相比其他机构的证书,显得既正规,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同等条件下,有证的会获得优先的机会。
Ⅶ 上海 职业技能鉴定分数查询
上海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查询方式:
鉴定项目中涉及阅卷或考件检测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其余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
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查询。
《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7)上海市职业资格考试网扩展阅读 :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申请须知:
一、业务说明
申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在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公布后60个作日内,可对已公布的鉴定成绩提出核查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凡由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单位集体申报的考生,统一由申报单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实申请表》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并填写回邮信封。
2、个人申报的考生,由本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实申请表》,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并填写回邮信封。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实申请表》
2、材料审核:受理人审核申请资料
3、核查回复:
(1)核查结果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回复形式邮寄至申请对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遵循查分不查卷原则。只核查答题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是否与本人对应,答题有无漏评、漏阅,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公布成绩一致等。
(2)核查结果只向申请人提供所查核职业工种(等级)的成绩总分,不提供各题块具体得分情况和失分原因等。申请人不能查阅答题。
Ⅷ 改版的上海劳动局网怎么查职业资格证书的分数
目前上海市人力资源证书已经成为在上海从事HR *** 普遍认可的权威证书了。如果从业的同学想顺利进入一家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前提就是要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资格证书。不过,还没有拿到证书的同学们,都在疑惑上海市人力资源资格证怎么考取啊。其实参加上海市人力资源师考试并获得人力资源资格证书并不难。
人力资源资格证考试每年有2次,一般是在5月和11月,报考截止是在3月底和9月底。上海市人力资源师考试的和国家人力资源资格证考试不太一样,上海市人力资源师一年考3次,2011年人力资源考试安排在4月,9月,11月。具体时间为:4月16、17日和9月3、4 日以及11月5、6日。报名更好提前一个月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资格证报名地点在当地劳动局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心或者培训机构。一般报名都通过培训机构,通过率高,要交一些培训费。自学能力强也可以去当地劳动局报名。
上海这边比较有名人力资源师培训机构是三才
培训机构等,如果是大学毕业的话可以去报考3-4级人力资源师考试。本科毕业1年以上可以报考2-4级人力资源师。费用的话,我们可以去三才培训机构仔细询问下,应该是不太贵的。
看了上面的介绍之后,想必大家对于上海市人力资源资格证怎么考取啊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与了解。目前参加不同等级的上海市人力资源资格证考试都是去专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通过率才是比较高的。当然了,选择一家专业的培训机构至关重要,在那么多上海市人力资源资格证考试培训机构中,我们推荐三才,相信选择三才是您最人生的转折点。
Ⅸ 上海保安证资格证查询
1、登录国家职业资抄格袭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
(9)上海市职业资格考试网扩展阅读:
保安上岗证真假查询去所在当地公安厅进行查询,只需要提供保安证号,就能查询。保安证号告诉公安厅的工作人员,对方可以查出持有证件的人名。若是无这个保安证件号,以及查出来对应的持有者的名字不一样,就证明是假的。若是两者全有,且一致,就有真的保安证。
上海市2022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上海市2022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已发布!2022年上海考区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22年4月15日10:00-4月22日16:00。
根据《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可知上海市技能职称咨询网 *** ,2022年上海考区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22年4月15日10:00-4月22日16:00。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技能职称咨询网 ***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安排上海市技能职称咨询网 *** ,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2年4月12日
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重要提示★
考试工作将严格贯彻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本次考试相关工作,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全国有关考试计划安排,可能适时调整直至取消。请广大报考者密切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相关信息,并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一、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 *** 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附件。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3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
以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批次考试时间科目16月18日09:00-12:00高级经济实务26月18日14:30-17:30高级经济实务考试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待考试报名结束后确定。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生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五、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全部在线进行)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考生网上信息显示为“资格核查通过、报名完成”,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已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 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上海市技能职称咨询网 *** 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 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10:00-4月22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 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资格证书等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专业,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承诺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报名未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 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后需根据提示上传资格证书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并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核查通过的,可完成报名确认,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 2022年4月23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或报名过程中有疑问,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11楼1111室,地铁1、12、13号线汉中路站2号出口)
报名点代码:1031
咨询 *** :请在原文查看。
电子邮箱:请在原文查看。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 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核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应及时查询核对本人报考状态,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 (特别注意报考专业务必准确)、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并打印报名表备用。核对确认截止时间为 2022年4月24日16:00。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2年6月14日10:00-6月17日16:00在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六、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五)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有关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将于5月中旬左右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请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根据要求做好考前自我防护、考前自主健康监测、 考前48小时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 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发布,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建议考生考前21天在沪且不离沪,旅居国(境)外的考生应当至少于考前25天回沪且不离沪。 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四)考生须知
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考生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考场备有草稿纸,考生时须携带且仅能携带铅笔。
2、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考试时长为3小时,考生可提前1小时交卷、离场。
3、本次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
4、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
5、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 *** 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得自行处置。
(五)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2022年8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满分分值详见当年度考试大纲)。
(六)成绩合格证明领取
2022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电子印章制发电子成绩合格证明。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成绩合格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成绩合格证明仍按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成绩合格证明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纸质成绩合格证明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领证通知。
考试报名咨询 *** ( 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
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咨询 *** :请在原文查看。
电子邮箱:请在原文查看。
因疫情管控,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考务咨询及工作 *** 自2022年3月15日起,均暂无法接听,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考生报名中如有疑问,请在报名期间联系上述报名点咨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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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
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
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在近几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也就是关于技能补贴的,意思就是我国的人员在通过了技能考试取得国家技能证书之后就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费用,下面是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
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1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注意事项
1、申领当月需要所在单位已经缴纳社保费(建议在每月的中下旬确认已经缴费后申报);
2、申领日期距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不超过一年;
3、证书需要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网或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到(建议先自行查询再申报);
4、若有多个证书符合条件需要申领补贴的,请在之一个证书的审核结果出来后再申领第二个证书的补贴。
三、申领途径
企业在职职工本人,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手续。网上无法申领的可选择线下申领,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备用),办理地点为西陵区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一楼社保大厅。办理途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 *** 0717-6731201。
四、网办流程
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并登录个人账号→返回首页“特色服务(湖北省)”→点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选择参保地并点击“社保网上申报”→在左侧服务菜单“失业保险待遇”下依次选择“失业待遇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填写证书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并提交。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为16位数字,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为22位字母和数字组合。录入字母必须使用大写。
银行卡需要本人当前能够正常使用的市民卡或储蓄卡。录入银行卡信息必须正确无误,提交前请仔细核对。
可在服务菜单的“查询统计服务—个人查询服务—办件记录—我的'申报记录”里面查看审核进度。
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2
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以下政策:
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只要是获得上述任一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都可以通过指定渠道申领补贴。
下面就以江浙沪地区为例,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职业技能补贴的申领 *** 。
一、江苏省申领职业技能补贴流程
电脑端:打开浏览器搜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官网内依次选择“就业补贴”——“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手机端:“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社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二、浙江省申领职业技能补贴流程
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搜索“技能提升补贴申领”,选择搜索结果中的之一项进行在线办理即可。
手机端:“浙里办”APP、数智就业微信小程序均可申请领取职业技能补贴。
三、上海市申领职业技能补贴流程
电脑端:打开上海市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官网,选择“个人办事”服务项,即可在线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手机端: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可。
四、安徽省申领职业技能补贴流程
打开“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登录进入个人中心页面,选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网上申报”即可申领补贴。
高级技能证书补贴领取步骤3
【申领条件】职工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最新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累计3年以上放宽至累计1年以上(含视同缴费)。
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得申领。
【办理流程】本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哈尔滨市”—“市人社局”,搜索“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按提示进入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有关信息即可。申领结果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
【受理条件】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裁员率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另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需经区、县(市)工信部门认定,并出具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
【办理流程】本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哈尔滨市”—“市人社局”,搜索“稳岗补贴”,按提示进入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有关信息即可。申领结果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
另,困难企业申领稳岗补贴需选择“失业待遇”菜单下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上传由工信部门开具的中小微企业困难认定书,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审批通过后,由失业保险中心向财政部门请款,到账后再将稳岗返还款直接打入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
1. 上海周边城市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都是一样的,但是审核方面存在差异,有些地区是要社保的,内比如江苏,所以你可容以去广东之类的。
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021年就不可以报考了)。
2、取得药学、中药学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博士学位。
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加1年。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
报名时间:7-8月
考试时间:19年10月26、27
2.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考区,考点现场确认时间为什么没有上海地区的
(一)报名方式
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21wecan),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在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报名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学校协商确定。各有关学校应积极配合报名点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申报人为非应届毕业生且未在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
报名点设在长宁区卫生学校、杨浦区卫生学校、黄浦区卫生学校和崇明受理点,具体详见附件。
2015年上海市护士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说明
一、《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等。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交《上海市居住证》;
三、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
2015年上海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 址
***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8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55530577,18930411633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注:报名时间 08:00—16:30。
3. 上海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建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符合2016年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3)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 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增项条件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4. 上海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证怎么考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免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认真看了书,难度一点都不打,100道选题,考60分就过,你全部选A,也有25%的正取机率
5. 2019年上海二级建造师怎么进行资格审核
2019年上海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
自2019年起在本市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告知承诺制试点 工作。符合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自我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名条件,签署《报考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
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后,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和核验,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抽查、核验、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
6. 上海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地点
2011年上海市执业医师考试有三个考点,分别是:第二军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东新区) 上海中医药大。
2011年2月开始,上海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信息确认等。在网上试报名时间内报名者,应在正式报名时间内重新报名,网上试报名无效。详情参考:gwysw
现场报考资格审核设在青海路148号,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静安区)。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3月23-4月22日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7. 2012 上海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什么时候领取
(1)一般是考后2-3个月公布成绩。
(2)成绩公布后2-3个月发放证书。
8. 上海市公务员报名表中特长或执业证书怎么填
特长可以填写自己平时的爱好例如:特长是打篮球、乒乓球等,或者写自己的特长,例如:本人的优点是好静、稳重、办事认真,特长是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如果没有也可以不填写。
这也证书可以填写自己活得过的证书,例如:会计师证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称等。
(8)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表填写注意事项
1、考生类别的选择:注意这里不是指你要报考的公务员类别哦,是指你自己当前的身份。比如你现在是还没有毕业的学生,就选择应届毕业生。
2、考试所在地的选择:这个所在地指的是参加公共笔试科目的地点。如果填错可以选择右边的“修改考试地点”进行改正补救。
3、专业类别的选择:专业类别很多人其实不清楚。如果不确定要选择其他,正常可以参考学位证书上的专业类别选择。
4、所学专业的选择:这个就要看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上那一行关于专业的描述了。要一模一样,一个字不能有差错。
5、学历和学位的选择:这个就要根据自己更高学历来填写了,应届的毕业生还要另外填写各科学习成绩(包括本科生或者硕士生阶段),取得研究生学位的还要填写毕业论文的信息。
6、档案存放单位的填写:自己档案放在哪里就如实填写哪个单位即可。应届毕业生全日制的通常都是填写自己现在就读的学校即可。
9. 人才中介从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员有什么关系
上海市实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
相关资格考试定于明年举行
宏图
今后,凡独立从事人才中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日前,上海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下发了《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解释,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包括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人才中介员、中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或注册后,在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并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员、中介师的从业资格考试。上海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
《规定》强调,人才中介员实行登记制度。人才中介师实行注册制度,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凡工作单位变动并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人才中介员应及时变更登记,人才中介师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申领《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也是持证者独立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工作的依据。
又讯 为配合实施《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将于明年举行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在2002年4月20日、21日。考试科目为人才中介理论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中介职业规范与实务、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考试报名时间为2001年11月30日—12月2日9 00一16 00,考试咨询 *** 9500190388。
可以参考 下面的网站,不知道能不能帮到您。
10. 从业类《上海居住证》和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什么区别
从业类《上海居住证》和人才类《上海居住证》就是靠积分区分。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把来沪人员的年龄、教育、技能等全部换算成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一、子女教育
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社会保险
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证照办理
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上海车牌。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五、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0)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上海就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征求意见
上海市 *** 法制办2012年11月22日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拟对居住证进行“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
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上海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上海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
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
积分指标体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经上海市人民 *** 同意后,通过 *** 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持上海《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持C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同时,持上海《居住证》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其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民 *** 另行规定。
积分制政策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更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更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更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更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更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更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更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 *** 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 *** 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 *** 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更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更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更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请问谁知道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咨询 *** ?
外国专家证办理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 ,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受理部门: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21号联系 *** :021-24022809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工作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0~5:00 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
受理对象:凡持职业签证来上海从业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外国文教专家均须领取外国专家证。持其他签证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如需要,也可领取外国专家证。
聘请外国专家的条件及外国专家证的种类:
外国专家证由专家聘请单位向本市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后,方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专家证分为经济技术和文教证两类。经济技术类发给在工商企业、事业部门从事经济、技术、管理、培训工作的外国专家。文教类发给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国专家。
外国经济类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营企业、 *** 机构执行 *** 间、国际组织间协定协议,中外经贸合同来上海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2、在外商投资企业
(1)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他业务专长。
(4)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外国文教类专家属教育系统的应报市教委审核同意。
受理要求: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 *** 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
(1)聘请单位的申办报告。
(2)聘请合同、董事会聘请决议或聘任书。
(3)外国专家个人简历。
(4)外国专家个人学历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5)外国专家护照及有关签证复印件。
(6)正确填写的《申办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7)外国专家本人近期小二寸照片两张。
(8)市教委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证明。
(9)60岁以上至70岁的外国专家需要提交健康证明。
请问上海社保中心的咨询 *** 是多少?不要告诉我是12333这是广东省的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内设二十个行政机构,可根据本人的需要到相应的机构咨询,现列举如下: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 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三、 法规处(行政效能处)
承担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效能工作等。
四、 政策研究室
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要点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开展评估。
五、 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 *** 办公室
接待群众来访,承担受理、转送、交办、协调处理来信来访事项等工作。
七、 综合计划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更低工资标准调整、企业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政策,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承担国有企业工资管理有关工作。
八、 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处
承担人力资源开发有关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九、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就业促进、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承担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 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处(评选表彰处)
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一、 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研究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相关问题。
十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类专家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三、 职业能力建设处
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技能人才评价等工作。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十四、 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十五、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者 *** 有关工作,指导督查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处理。
十六、 城镇养老保险处
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十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承担乡村振兴的养老保险配套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十八、 工伤福利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指导工作。
十九、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承担相关杜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 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人员管理处)
管理留学人员工作,承担留学人员有关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吸引海外人才有关工作。按照有关分工,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职责。按照有关分工,承担国(境、 外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扩展资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更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 *** 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 *** 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 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 *** - *** 黄页
参考资料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设行政业务处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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