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事业单位水务局工资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工资支付办法》(上市发改〔2017〕5号)上海水务局职称公示,上海市事业单位水务局的工资待遇如下上海水务局职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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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工资支付办法(上市发改〔2017〕5号)的规定上海水务局职称公示,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上海水务局职称公示,按照本单位的职务等级和职称等级,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确定本单位的基本工资。

2、基本工资的调整: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每年实施一次基本工资调整,以满足本单位的工资支付需求。

二、津贴

1、津贴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工资支付办法(上市发改〔2017〕5号)的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按照本单位的职务等级和职称等级,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确定本单位的津贴。

2、津贴的调整: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每年实施一次津贴调整,以满足本单位的工资支付需求。

[上海市]上海水务局职称公示,上海水务局总工程师

上海市水务局局长白延辉什么级别规格干部

属于厅局级。

局长、党组书记:白廷辉

『 简 介 』

白廷辉,男,1967年2月生, *** ,河南柘城人, *** 党员,1992年4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行政、党组全面工作。

曾任上海市市政局总工程师助理,上海地铁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地铁盾构公司经理,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裁等职。

2010年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公告

2010年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规定,结合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决定面向社会公开 *** 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或工作经历;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5、非上海籍的人员应符合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条件。

二、报名办法

1、 *** 的具体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一《2010年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简章》;

2、符合报名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人员,可选择报考《简章》所列任意1个职位(1人限报1个职位),并填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附件二),发送电子邮件到对应的招录单位,截止日期为2月2日;

3、用人单位对报名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并通过E-mail或 *** 告知笔试时间及地点;

4、报名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并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名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考试 ***

本次 ***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笔试委托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通过笔试的人员将通过E-mail或 *** 回复的方式,通知进入面试程序。

进入面试的考生除应携带本人的报名信息表以外,应届毕业生还需持有身份证、学生证(原件),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大学期间历年学习成绩表;社会人员还需持有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件,以便进行审查核对。

四、体检和考察

经以上程序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 *** 单位将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五、录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将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与 *** 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组织人事处

上海市水务局的机构领导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

局巡视员陈伯深

副局长杨健

副局长沈依云

副局长朱石清

副局长刘晓涛

副局长陈远鸣

总工程师陈庆江

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求沪水务[2007]116号文件

沪水务[2007]116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为落实市安监局会同市建设和交通委以及市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等单位联合制定的《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排水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排水设施在维修、养护、清理等作业时,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现就排水行业从事有毒有害危险源场所作业及作业单位实行备案、安全监督、教育培训等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备案 (一)适用范围 1、从事排水设施作业,其作业人员需进入排水管道内或下窨井、雨(污)水泵站集水井、雨水调节池、污水厂污水处理池等超过3米(含3米)深的地下有限空间进行维修、养护、清理的作业单位; 2、从事排水管道封、拆头子及潜水作业的潜水单位。 (二)受理部门 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 (三)备案资料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应提供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备污水处理运行或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证书复印件; 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5、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复印件; 6、安全防护器材清单(安全防护器材主要指:通风设备,水泵,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三套以上空气呼吸器等); 7、从事排水管道封、拆头子作业的潜水作业单位还应提供: (1)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潜水员证书复印件及潜水医学专业部门颁发的潜水员本年度健康状况鉴定书复印件; (3)潜水作业单位需配备两套以上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对讲机一对。 (四)有效限期 1、从事排水设施作业,其作业人员需进入排水管道内或下窨井、雨(污)水泵站集水井、雨水调节池、污水厂污水处理池等超过3米(含3米)深的地下有限空间进行维修、养护、清理的作业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2、从事排水管道封、拆头子及潜水作业的潜水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五)材料管理 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留存;两份三天内分别送市水务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和市排水管理处,市水务局(防汛和安全监督处)收到备案材料三天内负责抄送市安监局。 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出具备案凭证。 (六)备案公告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名单,由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定期在上海水务网公告。 二、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作业备案 (一)适用范围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组织排水设施作业,其作业人员 需进入排水管道内或下窨井、雨(污)水泵站集水井、雨水调节池、污水厂污水处理池等超过3米(含3米)深的地下有限空间进行维修、养护、清理及从事排水管道拆、封头子、需潜水等作业,在作业三天前,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抢险除外)。 根据《规定》及《市和区、县排水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沪水务〔2002〕77号文和《关于本市排水管道运行养护维修分工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5〕212号文进行分工。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从事排水设施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到以下单位备案: 1、在市属市管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作业或管径大于等于1.05米排水管道封、拆头子作业的,应向市排水管理处备案,市排水管理处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2、在市属区管和区属区管排水设施或管径小于1.05米排水管道封、拆头子作业的,应向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安监局和市排水处。 3、自建排水设施进行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备案。 (二)备案主要内容 1、作业单位名称和负责人; 2、作业地点; 3、作业内容; 4、作业时间和工期。 三、关于危险源的档案管理 生产经营或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别工作。对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设施中管径大于或等于0.8米的管道及超过3米深的窨井、雨(污)水泵站集水井、雨水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建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统计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市排水管理处或区、县排水管理部门。 四、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在公共排水系统进行作业,应执行《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85部颁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修极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 行业标准及《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安全操作规范,落实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作业单位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相应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一旦发生意外,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五、作业的安全监督 排水设施生产经营或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排水设施作业或排水管道拆、封头子作业等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污水处理运行或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市排水管理处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的单位,应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市、区安监局通报。 六、作业检查内容 (一)作业单位是否备案,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与作业单位双方是否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根据《规定》第十二条作业安全措施要求,并结合《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85部颁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修极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 行业标准,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是否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生产经营或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资料情况。 七、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二)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栝: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操作规范;排水行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危险源的分布、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预防;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及中毒急救知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启动等。 八、本文有关用语的释义 排水设施,是指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