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公示后还要复核吗

需要复核。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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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评副高复核是什么意思

某个人考取职业职称上海高级职称复核的副高级。副高复核指上海高级职称复核的是某个人考取职业职称上海高级职称复核的副高级上海高级职称复核,官方表示在成绩出来之后上海高级职称复核,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允许提出质疑并申请复核,复核后确定有误的官方会调整成绩。

[上海市]上海高级职称复核,上海高级职称复核时间

高级会计职称成绩出来可以复核么?

对自己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可以向报考地区相关的考试管理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范围各地财政局或者考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到人事考试部门或者财政局申请登记复查试卷(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考试部门)。

高级会计职称考试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的具体规定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 *** 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 *** :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 *** ,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 *** 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 *** 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 ***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 *** 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 );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 *** 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